| 關 鍵 詞: |
法定主義;不溯及既往原則;不真正溯及既往;行政管制 |
| 中文摘要: |
本實例主要涉及到違反秩序行為之態樣及法規之溯及適用問題,前者著重於某甲違反都市計畫法之違法建造公園行為,究屬繼續違反秩序之行為或違反秩序之狀態行為,此種態樣之區別,將影響事後法規若有變更,得否處罰變更前行為之判斷。此外,前後兩期建造公園之行為,係得視為一行為或數行為,亦與可否一併處罰有密切之關係。至於法規之溯及適用,主要在於事後處罰法規之變更,得否適用於變更前之違法行為,有無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抑或屬不真正之溯及而應容許。最後,行政上管制目的之實現,是否可以事後變更之處罰規定而達成,亦有值得探討之處。
|
| 目 次: |
壹、概說 貳、違法行為之態樣 參、違法行為之個數 肆、法規之適用 一、處罰之法定主義及不溯及既往原則 二、不真正溯及既往 三、行政管制目的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