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對世效力;公司規章;公司保證;公開說明書 |
| 中文摘要: |
公司法第一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換言之,公司所為之保證行為須其他法律或章程有規定,方為適法。第二項復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本條之立法目的旨在穩定公司財務,用以杜絕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他人做保而生之流弊。然而公司之章程是否包括公司自訂之保證規章(本案為公司背書保證施行辦法),也就是保證規章所設有關保證之限制,是否可對抗交易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有以下之爭論。
|
| 目 次: |
壹、案例之爭 一、甲公司之主張 二、乙銀行之主張 三、爭點整理 貳、公司規章之對世效力 一、公司權利義務事項之通知機制 二、公司規章亦得具有對世效力 參、甲公司不須負保證責任之理由 一、公司已於章程中對公司規章加以引註 二、公司規章已登載於公開說明書中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