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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美國法論交互詰問制度下傳聞證據的禁止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豐州
出版日期: 2003.07.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86 期/69-96 頁
頁  數: 28 點閱次數: 909
關 鍵 詞: 交互詰問制度傳聞證據認知能力信用性述事表達能力審判外陳述
中文摘要: 在切入主題之前,有些前提問題須先釐清。首先,對於,或更高位階由當事人主導刑事程序的好壞,國內外學者之見解均尚有歧異。就此問題,本文並未採取立場,交互詰問制度只是以下論述的前提。現行法就陳述人向檢察事務官或警察所為陳述承認兩種例外情形,其共同條件是該陳述必須「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暫且不論其他條件,要求該陳述必須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與前述參考架構第五點相符合,即:如果審判外的陳述具有特別的可信性,陳述者未被反詰問此一瑕疵即不具中要性。此點應值贊同。
目  次: 一、前言
二、反詰問權與審判外陳述的禁止
  (一)原則性說明
  (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看法
  (三)具體規範
三、簡評我國法之規定
  (一)參考架構
  (二)「傳聞」的定義應予修正
  (三)例外規定應增訂一方當事人提出他方當事人審判外陳述的情形
  (四)例外規定應增訂傳聞非用於證明所指涉內容之真正的情形
  (五)向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陳述,並非特別可信,現行例外規定太寬
  (六)向檢察事務官或警察所為陳述若由檢察官提出時,有關其是否具備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的認定,應採較嚴格之標準
  (七)現行法所永認的例外情形略嫌不足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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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豐州,從美國法論交互詰問制度下傳聞證據的禁止,律師雜誌,第286期,69-96頁,2003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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