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共同被告;證據能力;自白;證據調查程序;陳述之證明力;證人 |
中文摘要: |
實務上,複數之共犯被合併或追加起訴,而合併審判的案件頗為常見,不過,此次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除了第九十七條規定隔別訊問及對質、第一八○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證言權適用對象之限制外,關於處理共同被告之證據法則之規定,卻近乎闕如。是以,在欠缺明文規範的情況下,相對於被告,共同被告於偵查中所為自白的證據能力如何、審判期日共同被告應以何地位而為陳述,如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以及其陳述之證明力如何評價等問題的處理,僅能依靠審判實務的摸索及判例的形成。如果對於所謂補強證據的量及質不做較高標準的原則化的要求,光是要求共犯之自白,應先經補強,其規範意義亦屬有限,因為實際上,在已取得共犯自白的情形下,要湊出個證據作為該項自白的補強證據,乃輕易之舉。在此意義下,如何防止共犯或共同被告自白之危險性,最後的關鍵,仍必須仰賴法官能否立於無罪推定的立場,審慎評估共犯自白的信用性,期待怯官自白心證的合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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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狀況 貳、共同被告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一、傳聞法則化之意義及目的 二、傳聞例外的適用 參、共同被告之調查程序 一、修法前後之比較 二、共同被告是否具證人適格 三、分離辯論 四、合併審理之調查程序 肆、共犯或共同被告自白證明力的補強問題 一、日本法上共犯自白是否應補強之爭議 二、我國法第一五六條第二項之解繹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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