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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出租人之租賃物被他人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誠二
出版日期: 2003.10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2 期/14-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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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誠二
關 鍵 詞: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指示交付無權占有代位權撤銷權租賃關係
中文摘要: A將其唯一之房屋出租予B後,在尚未交付前或交付後,為C所無權占有者,依民法第四二三條之規定,A應交付並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如因C之無權占有致A未能於約定之時間內交付租賃物於B者,除非不可歸責於A之事由所致,否則依民法第二二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即對B負有給付遲延之責任。不論租賃物「交付前」或「交付後」為C所無權占有者,此時A均可對C主張民法第七六七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目  次: 壹、A 與 B  間之法律關係
一、就「交付前」言
二、就「交付後」言
貳、B 與 C  間之法律關係
一、就「交付前」言
二、就「交付後」言
參、A 與 C  間之法律關係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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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誠二,出租人之租賃物被他人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月旦法學教室,第 12 期,14-15 頁,20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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