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指示交付;無權占有;代位權;撤銷權;租賃關係 |
中文摘要: |
A將其唯一之房屋出租予B後,在尚未交付前或交付後,為C所無權占有者,依民法第四二三條之規定,A應交付並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如因C之無權占有致A未能於約定之時間內交付租賃物於B者,除非不可歸責於A之事由所致,否則依民法第二二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即對B負有給付遲延之責任。不論租賃物「交付前」或「交付後」為C所無權占有者,此時A均可對C主張民法第七六七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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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A 與 B 間之法律關係 一、就「交付前」言 二、就「交付後」言 貳、B 與 C 間之法律關係 一、就「交付前」言 二、就「交付後」言 參、A 與 C 間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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