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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必要訴訟參加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建宏
出版日期: 2003.10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2 期/24-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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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建宏
關 鍵 詞: 必要訴訟參加普通訴訟參加必要共同訴訟第三人權益
中文摘要: 行政訴訟法上之訴訟參加制度,除第四二條第一項之普通訴訟參加之外,另有第四一條之必要訴訟參加。
必要訴訟參加為訴訟參加制度類型中之一種,其最主要之規範目的,亦在於保護第三人之權益。蓋行政法院之判決,除決定原、被告之權益外,往往亦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此種影響,依其程度不同,又可區分為二種類型:一、行政法院之判決僅單純地對於第三人之權益發生有利或不利之結果。二、行政法院之判決所決定之法律關係,即為該第三人之權利。
目  次: 壹、概說
貳、必要訴訟參加人在訴訟程序中之法律地位
參、必要訴訟參加之法律效果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劉建宏,必要訴訟參加,月旦法學教室,第 12 期,24-25 頁,20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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