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必要訴訟參加;普通訴訟參加;必要共同訴訟;第三人權益 |
中文摘要: |
行政訴訟法上之訴訟參加制度,除第四二條第一項之普通訴訟參加之外,另有第四一條之必要訴訟參加。 必要訴訟參加為訴訟參加制度類型中之一種,其最主要之規範目的,亦在於保護第三人之權益。蓋行政法院之判決,除決定原、被告之權益外,往往亦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此種影響,依其程度不同,又可區分為二種類型:一、行政法院之判決僅單純地對於第三人之權益發生有利或不利之結果。二、行政法院之判決所決定之法律關係,即為該第三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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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概說 貳、必要訴訟參加人在訴訟程序中之法律地位 參、必要訴訟參加之法律效果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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