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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評析-論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業務範圍之影響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03.06
刊登出處: 台灣/法律評論第 69 卷 第 4-6 期/20-31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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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人身保險金融秩序經營保險信託業務公司確定用途資金票券金融事業法票券金融公司商業銀行
中文摘要: 我國銀行朝向百貨公司型態的經營方式發展以滿足社會大眾之多元需求,而業務開放帶來的競爭環境亦有利於金融服務品質的提升。銀行經營各種金融業務的模式,種類相當多元化,得在同一公司下,設不同之部門經營不同之金融業務;亦有以轉投資子公司之方式經營不同之金融業務;或以成立控股公司之方式經營不同之金融業務,如前所述,學者將其分為直接結合、間接結合及混合結合模式三個型態,由此可知,其經營模式尚稱複雜,故在用語上,也應有統一之法律用語,較為妥適。
而在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前,銀行本得直接經營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信託、及證券業務,且幾乎已得轉投資所有的金融業務。本文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法制標榜著金融多角化的立法意旨,實在無法透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範內容以窺探之。

目  次: 壹、問題意識
貳、我國銀行之業務範圍
一、銀行業務
二、票券業務
三、信託業務
四、證券業務
五、保險業務
六、期貨業務
七、其他業務
參、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之業務範圍
肆、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評析(代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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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評析-論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業務範圍之影響,法律評論,第 69 卷 第 4-6 期,20-31 頁,2003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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