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修正;民事訴訟法;新法;舊法;適用;落日條款 |
中文摘要: |
修正民事訴訟法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同年二月七日公布,新法自第一條至第五百六十七條之全部(人事訴訟程序除外)逐條毫無遺漏之修正,連同經立法院於同年六月六日三讀通過補修之法條在內,經修正、增訂及刪除之條文,達二百餘條之多,可望司法院依法另以命令定自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因修正之幅度甚大,甚至有結構性之變化,其中尚有未經修正原規定之適用,錯綜複雜,殊難為全面之說明。此次民事訴訟汰修正之幅度甚大,所規定應遵守之程序及其所生效果,與舊法大不相同,其中尚有未經修正之舊扶繼續適用,以及新怯施行初期過渡措施之落日條款,在實務上適用時頗不習慣,如何為正確無誤之適用,實為法官及律師共同努力之目標,以達新法修正之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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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訴訟代理人資格之限制 二、定訴訟費用之範圍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標準 三、必要共同訴訟欠缺之補救 四、裁判公告制度之建立 五、補充判決程序之改進 六、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範圍之擴大 七、程序之轉換 八、第二審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限制 九、三審上訴許可制之創新 十、再抗告制度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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