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公私協力;功能民營化;部分民營化;合作行政行為法;任務執行責任 |
| 中文摘要: |
基於任務性質、法令限制,或政策考量等因素,國家往往不得或不宜採行真正意義之完全民營化,將行政任務之執行責任全部移轉予民間。取而代之,部分民營化為現今各國最普遍採行之民營化類型。其特徵在於,行政任務係由「公部門」與「私部門」共同合作達成,即所謂之「公私協力」。至於合作模式,現行法制中之公權力委託、業務委外、行政助手、公民合資經營事業、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及公私合作管制等,皆屬適例。憲法對於行政權以公私協力方式為之,基本上採取開放性態度。在公私合作法律關係之具體建構層次,則有賴合作行政行為法之深植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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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公私協力」概念之基本理解 參、類型與合作模式 肆、憲法學上之評價 伍、對行政法制之挑戰與因應 陸、結論與展望-合作行政行為法之再深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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