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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民營化類型中之「公私協力」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詹鎮榮
出版日期: 2003.10.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02 期/8-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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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詹鎮榮
關 鍵 詞: 公私協力功能民營化部分民營化合作行政行為法任務執行責任
中文摘要: 基於任務性質、法令限制,或政策考量等因素,國家往往不得或不宜採行真正意義之完全民營化,將行政任務之執行責任全部移轉予民間。取而代之,部分民營化為現今各國最普遍採行之民營化類型。其特徵在於,行政任務係由「公部門」與「私部門」共同合作達成,即所謂之「公私協力」。至於合作模式,現行法制中之公權力委託、業務委外、行政助手、公民合資經營事業、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及公私合作管制等,皆屬適例。憲法對於行政權以公私協力方式為之,基本上採取開放性態度。在公私合作法律關係之具體建構層次,則有賴合作行政行為法之深植與發展。
目  次: 壹、前言
貳、「公私協力」概念之基本理解
參、類型與合作模式
肆、憲法學上之評價
伍、對行政法制之挑戰與因應
陸、結論與展望-合作行政行為法之再深拓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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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鎮榮,論民營化類型中之「公私協力」,月旦法學雜誌,第102期,8-29頁,20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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