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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八五六號判例、六十七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決議(一)、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二六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二號判決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哲勝
出版日期: 2003.10.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02 期/246-253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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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謝哲勝
關 鍵 詞: 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事實上物權
中文摘要: 違章建築既然存在,如何妥善規範違章建築關係人的權利義務,即值得探討。本文首先提出與違章建築有關的判例、判決、決議的事實及要旨,作為全文探討的基礎;其次探討違章建築所有權的發生和移轉,作為評釋最高法院有關判例、判決、及決議的基礎;接著剖析事實上處分權的內容及性質,分析其理論的基礎及周延性;最後評釋最高法院上述判例、判決、及決議;本文結論認為最高法院不當地限縮解釋了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的規定,以致造成其無法解決的困境,解決之道,就是將違章建築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的規定。
目  次: 壹、引言
貳、判例、判決、決議的事實及要旨
一、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八五六號判例
二、六十七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決議(一)
三、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二六號判決
四、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二號判決
參、違章建築所有權的發生和移轉
一、違章建築所有權的發生
二、違章建築所有權的移轉
肆、事實上處分權的?容及性質的爭議
一、事實上處分權的內容的爭議
二、事實上處分權的性質的爭議
伍、最高法院上述判例、判決、決議評釋
一、最高法院不當地限制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第二項的適用範圍
二、事實上的處分權其實就是所有權
三、事實上的物權不以履行法定公示要件為必要
四、有關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的判例、判決、決議都應停止援用
陸、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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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哲勝,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八五六號判例、六十七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決議(一)、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二六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二號判決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02期,246-253頁,20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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