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生技研究;人體生物物質;人性尊嚴;公序良俗;專利;生物技術發明智慧財產權保護指令;告知後同意程序 |
中文摘要: |
生物技術研究成果若能適當的受到智慧財產權保護,將有益於後續商業化利用。多數國家目前均已承認以生物技術分離或純化的基因、基因序列或其他人體組成部分乃法定專利標的。惟專利法制應用於具有生命性的生物物質或生命有機體時,除既有的專利保護要件外,應否考量其他的條件或要求,例如醫療、研究行為所應踐行的告知後同意程序。以人體生物物質進行研究應踐行告知後同意程序,在美歐已建立完整的理論及實務基礎,我國在新修正的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規定第 5 點規定:「因採集檢體使用可能衍生其他權益時,檢體使用者應告知受檢人並為必要之書面約定」。據此,我國似已建立告知後同意之法令制度。但專利法應否直接規範人體生物物質取得之告知後同意問題,乃新近歐盟生技專利重要議題之一。有鑑於此,本文擬簡析歐盟學說實務對此之爭議與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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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生物醫學與人權公約 參、98/44 號指令制定過程之爭議 肆、98/44 號指令無效訴訟期間之正反主張 伍、EGE 之意見表示 陸、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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