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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SARS疫苗研發與應用之告知後同意-以歐洲生技專利法制發展為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素華
出版日期: 2003.06.15
刊登出處: 台灣/科技法律透析第 15 卷 第 6 期/15-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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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生技研究人體生物物質人性尊嚴公序良俗專利生物技術發明智慧財產權保護指令告知後同意程序
中文摘要: 生物技術研究成果若能適當的受到智慧財產權保護,將有益於後續商業化利用。多數國家目前均已承認以生物技術分離或純化的基因、基因序列或其他人體組成部分乃法定專利標的。惟專利法制應用於具有生命性的生物物質或生命有機體時,除既有的專利保護要件外,應否考量其他的條件或要求,例如醫療、研究行為所應踐行的告知後同意程序。以人體生物物質進行研究應踐行告知後同意程序,在美歐已建立完整的理論及實務基礎,我國在新修正的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規定第 5  點規定:「因採集檢體使用可能衍生其他權益時,檢體使用者應告知受檢人並為必要之書面約定」。據此,我國似已建立告知後同意之法令制度。但專利法應否直接規範人體生物物質取得之告知後同意問題,乃新近歐盟生技專利重要議題之一。有鑑於此,本文擬簡析歐盟學說實務對此之爭議與看法。
目  次: 壹、前言
貳、生物醫學與人權公約
參、98/44 號指令制定過程之爭議
肆、98/44 號指令無效訴訟期間之正反主張
伍、EGE 之意見表示
陸、小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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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華,SARS疫苗研發與應用之告知後同意-以歐洲生技專利法制發展為例,科技法律透析,第 15 卷 第 6 期,15-20 頁,2003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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