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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離開土地的房屋(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民事判決評釋
編著譯者:
陳榮傳
出版日期:
2003.10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
第 51 期
/31-42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373
下載點數:
5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榮傳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房屋所有權之獨立性
;
區分所有權
;
綜合所有權
;
法定地上權
;
越界建築
;
互有
;
時間因素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在九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民事判決中,對於房屋及土地的關係提出若干具體見解,本文分別從房屋所有權的獨立性、區分所有建集物的所有權、新、舊法的比較及時間因素、新法對舊屋的適用問題等方向,予以評析。本文認為房屋所有權獨立性的原則在我國法上並非絶對,立法者並曾以調整土地所有權及房屋座落權源的方式,予以修正,惟在立法論上仍有予以簡化的必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民法第七九九條的規定,在某些部分形成相衡突的現象,在立法論上有再商榷重估的必要,而最高法院將專有部分、共同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土地之應有部分的「一體性」原則稱為「互有」,也有值得檢討之處;民法笫七九九條與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綜合所有權」相去甚遠,不宜認為本條例制訂前已有類似的法理,最高法院本件民事判決之見解,與當時法律之規定未盡一致,也與有關區分所有建集物的登記規則的規定不符;從傳統的區分所有權過渡到「綜合所有權」,最重要的條件是作為「綜合所有權」成分的各權利應屬於同一人所有,而在本條例施行以前,並非舊有的區分所有建築物都具備這種條件,所以仍應依解決「時間因素」問題的「時際法律衝突」的規則,妥善決定新、舊物權法的適用問題。
目 次:
壹、緖言
貳、房屋所有權的獨立性
一、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性質
二、房屋所有權獨立性的修正
(一)土地所有權取向的調整-越界建築
(二)房屋座落權源取向的調整
參、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所有權
一、由民法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二、由建築物到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
(一)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各部分
(二)共同部分及共有部分的異同
三、區分所有權客體的一體性
(一)「綜合所有權」的概念
(二)「互有」概念的檢討
肆、新、舊法的比較及時間因素
一、新、舊法規定的基本差異
二、適用本條例的時間因素
(一)以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的第一次登記時為準
(二)以取得建造執照時為準
(三)以申辦移轉登記時為準
伍、新法對舊屋的適用問題
一、區分所有權的發生及調整
二、區分所有權的類型或內容的變更
三、應有部分的移轉或調整
四、區分所有權的抵押
五、本件判決的法律考量
陸、結論
附錄:最高法院九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66、425-1、449、767、796、799、800、862、876、877 條 (91.06.26 版)
土地法 第 34-1 條 (90.10.31 版)
土地登記規則 第 81、82 條 (92.07.29 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45 條 (89.04.2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43 年台上字第 639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48 年台上字第 1457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10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83 年台上字第 2701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447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1919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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