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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專利侵害鑑定與司法審判實務(一)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發立
出版日期: 2003.10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31 期/65-68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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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專利侵害鑑定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專利權專利訴訟證據
中文摘要: 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作者指出,由於此次修正案將新型專利與新式樣專利除罪化,因此,讓人詬病的「以刑逼民」的現象,將會逐漸減少;但專利權糾紛所生的民事糾紛,仍舊會存在,作者以目前工商業界常會面臨到的情形,尤其市專利侵害鑑定與司法實務相關問題加以說明,並指出在專利訴訟時,關於專利權範圍應儘可能提出自行建定之證據,以圖強調自己主張;而就專利侵害鑑定來說,應將該鑑定認定為僅屬鑑定,至多可達「證物」之層次,但仍非可認是證據。
目  次: 壹、在訴訟之前有無自行鑑定之必要?
貳、專利侵害鑑定是「鑑定」「證據」?
參、如何選擇專利侵害鑑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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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發立,專利侵害鑑定與司法審判實務(一),萬國法律,第 131 期,65-68 頁,20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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