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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獨立董事與監察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虹霞
出版日期: 2002.10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25 期/75-77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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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獨立董事監察人非閉鎖公司財務報表制衡機制股東會
中文摘要: 針對獨立董事與監察人的探討,本文作者認為,公司法制建立在一套有效的內部制衡機制之上的。如以股東會為最高決策機關,董事會造具,經監察人查核之財務報表必須提請股東會承認;董事會必須遵行股東會之決議;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得隨時查核公司之業務、財務狀況等等。而所有的事業體不論公營、民營,不論公司組織或財團法人組織,如果要靠政府來監督,恐怕後果就只是由全民承擔事業主不負責任的惡果。而要事業主本諸良知不為一己之私利,不把事業體財產當個人財產利用,恐怕也是期待於不可能。因此,唯有建立事業體內部有效制衡機制,才比較可能是健全經濟秩序的有效途徑。
目  次: 壹、前言
貳、不論有無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不可廢
參、獨立董事在非閉鎖公司有其必要性
肆、結語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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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虹霞,獨立董事與監察人,萬國法律,第 125 期,75-77 頁,200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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