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性別歧視;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工作權益;賠償金額;差別待遇 |
中文摘要: |
本文作者綜觀兩性工作平等法簡要說明相關內容,例如育嬰留職停薪,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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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第一章 總則 一、立法目的 二、適用對象 貳、第二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參、第三章 性騷擾之防治 一、性騷擾之定義 二、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肆、第四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生理假 二、產假、陪產假 三、育嬰留職停薪 四、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 五、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 六、家庭照顧假 七、托兒設施或措施 伍、第五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一、工作權益受損之賠償責任 二、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性騷擾之賠償責任 四、賠償金額及回復名譽 五、請求權時效 六、差別待遇之舉證 七、申訴制度等 八、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 九、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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