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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綜觀兩性工作平等法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秋萍
出版日期: 2002.10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25 期/57-60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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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性別歧視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工作權益賠償金額差別待遇
中文摘要: 本文作者綜觀兩性工作平等法簡要說明相關內容,例如育嬰留職停薪,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目  次: 壹、第一章 總則
一、立法目的
二、適用對象
貳、第二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參、第三章 性騷擾之防治
一、性騷擾之定義
二、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肆、第四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生理假
二、產假、陪產假
三、育嬰留職停薪
四、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
五、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
六、家庭照顧假
七、托兒設施或措施
伍、第五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一、工作權益受損之賠償責任
二、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性騷擾之賠償責任
四、賠償金額及回復名譽
五、請求權時效
六、差別待遇之舉證
七、申訴制度等
八、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
九、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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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秋萍,綜觀兩性工作平等法,萬國法律,第 125 期,57-60 頁,200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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