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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民國九十一年法定財產制修正後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2002.12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26 期/2-15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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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東雄
關 鍵 詞: 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剩餘財產法定財產制
中文摘要: 查我國新法定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對於夫妻一方惡意處分婚後財產,期以減少日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期待權時,允許他方撤銷該處分行為。反之,該請求權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自期待權已變為債權,只因該請求權規定為一身專屬權,夫或妻之債權人,對於其債權之行使將落空。按夫妻財產制之立法原則,應同時兼顧男女平等之原則與交易之安全。新法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權係一身專屬權,不無過於強調男女平等之原則,而忽略交易安全,本人以為有矯枉過正之嫌。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婚前財產
二、婚後財產
參、剩餘財產之保全措施
肆、剩餘財產之範圍
一、婚後財產扣除其本身所負之債務
二、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債務之清算
四、婚後財產扣還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五、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於婚姻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不屬於剩餘財產之範圍
伍、剩餘財產之分配
一、夫妻婚姻生活之和諧
二、夫妻婚姻生活之失調
陸、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專屬性
柒、剩餘財產處分之追加計算與追償權
—、追加計算
二、追償權
捌、計算婚後財產之時點
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
拾、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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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東雄,論民國九十一年法定財產制修正後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權,萬國法律,第126期,2-15頁,200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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