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國際私法;連繫因素;國家法律;衝突法則;即刻適用法則;當事人本國法 |
中文摘要: |
鑒於我國面向亞太地區經濟發展及未來加入世貿組織(WTO)以後,國際商務活動必澎渤發展,隨之而來之涉外糾紛,必難避免。復鑒於我國新「仲裁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新海商法亦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公布,其第七十七條規定:「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其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定應適用法律。但依本法中華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者,應適用本法之規定。」而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亦承認載貨證券上仲裁條款之法律地位,今後法官及(法律專業之)仲裁人對於國際私法之運用當益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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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背景-國際社會之變動 貳、法律適用方法之類型及其發展 一、就傳統方法言 (一)以主權國家或政治實體(此一稱呼有發自內國本身,有從國際公法言)為本位之法院及仲裁之法律適用方法 (二)以衝突法則「統一」為目的之國際公約,即主權國家國際會議所通過制定之區域性或國際性(一般性)統一之衡突法則 二、就現代方法言 (一) 「即刻適用法則」之運用 (二)非國家法律之適用 參、國際私法兩種法律適用方法之並存(代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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