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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勘驗之實務與理論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文賢
出版日期: 2003.04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48 卷 第 2 期/21-44 頁
頁  數: 24 點閱次數: 2660
關 鍵 詞: 勘驗土地分割訴訟拆屋還地訴訟遷讓房屋訴訟鑑定確認經界訴訟
中文摘要: 我國民事訴訟法就勘驗程序雖僅有區區四條條文,惟於實務上衍生出的問題仍不少見增訂第二百七十條第三項,尤其民事訴訟法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規定受命法官經受訴法院命於行準備程序時調查證據者,其調查證據之職權限於該條第三項所列四款情形,對於受命法官實際受理案件時,在實務操作上確實引發不少適用上的困擾,日因之而衍生出不少調查證據流程之變通方式。究竟受命法官宜否有調查證據權限,是否影響法院直接審理主義精神,以及如何在直接審理主義架構下,讓案件之審理得以、順暢,避免案件稽延,實質損及當事人權益,涉及相關事項過於雜多,確實值得吾人深思。
目  次: 壹、前言
貳、勘驗之意義、性質、流程
 一、意義
 二、性質
 三、流程
參、勘驗之類型
 一、土地分割訴訟
 二、拆屋還地訴訟
 三、遷讓房屋訴訟
 四、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損害金或增減租金訴訟
 五、確認經界訴訟
 六、袋地通行權、地役權、土地相鄰關係訴訟
 七、筆跡、印文核對
 八、其他:機器、物品、選票、錄音帶、錄影帶、光碟片、土方流失…等
肆、事實審法院之受命法官調查證據、勘驗之權限
 一、法院的定義
 二、受命法官之職權
 三、受命法官之調查證據權限
 四、受命法官行調查證據程序之效力
 五、小結
伍、勘驗與相類程序之關係
 一、勘驗與相驗
 二、勘驗與鑑定
 三、勘驗與書證書證
 四、勘驗與證據保全
 五、勘驗文書與報告文書
陸、發展中之問題與展望-代結論
柒、參考貿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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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賢,民事勘驗之實務與理論,法學叢刊,第 48 卷 第 2 期,21-44 頁,2003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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