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仲裁制度;撤銷仲裁判斷;當事人自治;中間判斷;終局判斷 |
| 中文摘要: |
商務仲裁條例修正為「仲裁法」,由原來三十八條,增加為五十六條,已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令公布,並自修正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即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正式施行。本次仲裁法之修正,強調「國際化與自由化」為主要指導原則,並加強仲裁當事人權益之保障,尊重當事人自治,確保仲裁人及仲裁程序之公正性,使其能符合我國現代化之需要。關於法院之協助與監督之規定,新仲裁法強調「更多之協助」與「更少之監督」,發揮仲裁制度應有之功能。為明瞭本次仲裁法之修正,對「撤銷仲裁判斷之訴(Action for setting aside awards)」有何重大修正,以避免法院對仲裁制度之監督過度,特撰此文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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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之概念 參、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之提起 肆、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之事由 伍、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之效果 陸、已被撤銷之仲裁判斷案例 染、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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