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投標切結書;資格標;價格標;審標程序;意思表示;錯誤 |
中文摘要: |
本件之關鍵乃在招標機關是否有義務為投標人之「錯誤」表示為解釋,如有義務而未為適當之解釋,方有故意,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之問題,如無此義務,招標機關即無任何過失之可言。在這之前論述招標機關之免責問題,應屬多餘而無必要。因此,法院首先即應論述,招標機關對於投標人於其提出之切結書上其具切結書人應列「AB 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而「誤」列為「AB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義務為投標人將其「錯誤」之「AB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解釋為「AB 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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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事實 一、投標人陳稱 二、招標機關陳稱 貳、法院判決 參、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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