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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投標切結書中,切結人之名稱「AB 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誤」為「AB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投標是否有效?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柏夫
出版日期: 1999.12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08 期/19-27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997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投標切結書資格標價格標審標程序意思表示錯誤
中文摘要: 本件之關鍵乃在招標機關是否有義務為投標人之「錯誤」表示為解釋,如有義務而未為適當之解釋,方有故意,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之問題,如無此義務,招標機關即無任何過失之可言。在這之前論述招標機關之免責問題,應屬多餘而無必要。因此,法院首先即應論述,招標機關對於投標人於其提出之切結書上其具切結書人應列「AB 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而「誤」列為「AB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義務為投標人將其「錯誤」之「AB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解釋為「AB 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目  次: 壹、事實
一、投標人陳稱
二、招標機關陳稱
貳、法院判決
參、評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黃柏夫,投標切結書中,切結人之名稱「AB 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誤」為「AB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投標是否有效?,萬國法律,第 108 期,19-27 頁,199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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