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司法的改革;獨立審判;司法審判;司法行政;行政權;司法的本質 |
| 中文摘要: |
司法院組織法的修正影響我國「司法的改革」相當重大,即究竟司法改革是以「司法院院長的行政權」為核心的思考,抑或以「個別法官的獨立審判」為主,司法院的行政僅不過是輔助法官審判機制下的功能「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的主從定位,應該清楚地界定,甚至在司法院組織法第一條就予以明定之,以杜疑義;否則的話,其和「行政院組織法」不是性質相同嗎?這不應是「司法的本質」!這裡的爭議點牽涉到憲法第七十七條和憲抉第八十條,究竟以何者為主導,此次修正全以第七十七條的「司法行政」之所謂「最高」、「最低」為思考方向,而全然未考慮到「法官的審判獨立」,就其基本思維而言,顯有嚴重之出發點偏差,對此不可不正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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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前言:修法迷思 二、一元多軌的奇怪制度 三、沒有「憲法爭議起訴」的「未告而理的憲法裁判」 四、行政權主控審判法官、法庭?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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