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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立;釋憲方法;機關忠誠 |
中文摘要: |
本文旨在探討當政治部門發生權限爭議時,司法者應如何解釋憲法以定分止爭的問題。由於政治部門間的權限爭議往往帶有高度政治性,所以每一國家,無論是採分散或集中的違憲審查制,其職司釋憲的憲法法官,同樣都會面臨要怎樣才能睿智地化解爭端,而又能謹守本分,不從事政治的棘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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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權力分立 一、一九八四年以前 (一)權力的抑制與核心領域 (二)重要性理論 (三)動態的權利保護-卡爾卡判決 (四)小結 二、一九八四年以後-功能最適觀點的提出 (一)飛彈部署判決 (二)境外出兵案 (三)史騰達法案(lex stendal) (四)德文拼寫法改革案 三、評析 (一)人權保障與正確性擔保功能的並行不悖 (二)功能最適機關結構原則的實用性仍有待提升 (三)功能最適原則、核心領域、行政保留 (四)功能最適原則對具體權限分配規定之適用 (五)權限分配爭議只有審查或不審查,沒有審查密度的問題 參、機關忠誠 一、意義 二、案例 (一)財政部長緊急支出案 (二)兩德基礎關係條約案 (三)聯邦議會提前解散案 (四)十字架案 三、評析 (一)機關忠誠的憲法依據 (二)機關忠誠的功能 (三)機關忠誠在憲法機關相互間關係之適用 (四)機關忠誠在政府與反對黨關係的適用 (五)救濟與憲法法院審查的界限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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