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偵查主體;檢察官;司法警察;強制處分權;比例原則;羈押;禁止恣意原則;平等原則;職務協助;法律保留;檢警關係;公判專從論;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再議權;退案審查權 |
| 中文摘要: |
「警政革新重要議題「檢警併列為偵查主體」,是刑事訴訟法修正意見中,檢警及學界爭論焦點。但新修正條文內,則未見任何實質提昇警察偵查權限之規定,無助於檢警關係,及奠定程序正義之偵查制度。偵查程序中任何檢警互動關係,均應在基本人權規範之下進行;是以檢警定位問題、偵查權行使與司法權界限等;自宜經由憲法之原理原則逐一審查其合適性。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二大主流雖各有專長,終須在人性尊嚴及基本人權要求下互能拮長補短,折衷所論,促成程序公平正義之實現。警察爭取為偵查主體是一名實相符之訴求,仍端賴各界捐棄成見,立於憲法原理原則之基軸續加評估、思考,共以民眾信賴之專業化重塑相關警察法制,俾遂行警察機關為偵查主體之相關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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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引言 貳、檢警互動與基本人權概念 一、德、日、法國偵查制度之簡述 二、偵查主體行使應適用比例原則 三、禁止恣意與警察獨立偵查關係 四、偵查主體應法律保留方式確定 參、當前實務衍生狀況之非難 一、392 號解釋與檢警定位論爭 二、調度司法警察法令之省思 三、充實科學偵查及風紀教育 四、警察任務職權法制之重塑 肆、結論-基於憲法原則釐清偵查主體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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