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複審;訴願程序;不利益變更禁止;職權調查;公務人員 |
中文摘要: |
我國現行訴願法規定過於簡略,僅有區區二十八條之規定,舉凡程序上之重要規定,例如:送達、期日及期間、訴願人、共同訴願、訴願代理、言詞審理程序、訴願卷宗……等等。皆無法由現行法中得出其詳細規範內容。如此一來,由保障法去準用一過度稍簡之條文,無異又增添其不確定性與準用條文乃避免煩瑣重複規定或掛一漏萬之目的背道而馳。 本文嘗試用宏觀體系逐一檢檢,保障程序中得準用訴願法之程序規定做比較外,並試圖以保障案件中,有關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即保障案件決定效力,第三十條規定)例(即黃佰聖專案考績免職事件),點出保障法縱使本身有之程序規定,亦不免流於爭論。顯示出法律規範之不明確所衍生之系列困擾。據此,以下乃就保障法之特別規定及準用訴願法程序規定兩方面,分別比較保障程序與訴願程序之異同。並希望有助於我國保障案件之審理,或作為修改我國訴願法與保障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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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緒論 貳、保障法之特別程序規定 一、原處分機關 二、復審管轄機關 三、復審提起權人(復審主體) 四、不利益變更禁止 五、職權調查 六、案件確定後之效力 參、準用訴願法規定之問題 一、復審標的:行政處分之意義 二、提起復審之期間 三、復審申請書(格式) 四、復審行為能力 五、書面審理原則 六、復審委員會之成員組織 七、其他準用訴願法之爭議間題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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