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仲裁;仲裁管轄權;迴避;涉外仲裁;調解 |
中文摘要: |
隨大陸改革開放政策之持續進行,投入大陸的外資日增,從而,涉外糾紛亦日漸增加。基於仲裁制度具有迅速、經濟、祕密、專業、和諧等等優點,向來主要受理涉外案件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數量從一九九○年初期之巨幅增加,至近年來,由於各地方仲裁機構亦受理涉外案件及國外仲裁機構向亞洲地區拓展等因素影響,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之數量已趨於穩定;惟就受理案件之數量而言,其仍為世界主要常設仲裁機構之翹楚。尤其,兩岸均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可見大陸開放政策之基本方針不變,國際性及兩岸三地間商業往來勢將更加頻繁,發生糾紛的可能性亦隨之增加,因此,該仲裁規則之修訂所造成的影響相當廣泛。尚且,依一九八八年《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第五條,及一九九○年《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第五條之規定,涉及台、港、澳之爭議,係參照涉外案件處理;實務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亦曾審理許多以台、港、澳之公司、自然人為仲裁當事人的案件,因此,該仲裁規則之修訂,應值吾人特別注意。謹析述本次修訂之重點如下,敬供各界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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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修訂重點 (一)擴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之範圍 (二)關於仲裁管轄權有無之抗辯 (三)關於仲裁員是否應迴避之決定 (四)仲裁與調解相結合 (五)關於國內仲裁特別規定 (六)降低涉外仲裁事件之收費 三、新舊規則之銜接適用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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