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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德國一九九八年刑法分則改革簡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皇玉
出版日期: 2000.04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59 期/183-189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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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皇玉
關 鍵 詞: 罪刑明確性原則生命法益加重結果監護權略誘傷害行為
中文摘要: 德國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生效的第六次刑法改革法案,乃德國刑法典自二次世界大戰以來修正條文最多、影響最為廣泛的一次修法活動。次修法在刑事政策上的目的,主要係為了調和刑法分則各罪章之間的法定刑度,以及提升與加強某些犯罪領域中對法益的刑法保護。雖說我國刑法受德國法之影響甚深,然而我國刑法不論在刑法典體系的編排、量刑原則,乃至條文規定與刑法理論的運用上,均令人有徒具形式,卻抓不住真正刑法精神所在之憾。此次德國刑法修正的過程與實質內容,於德國學術界中,雖亦有批評之聲,但幾個重要的修法方向之掌握,卻是值得我國借鏡的。
目  次: 壹、前言
貳、侵害生命法益犯罪
一、第二百十三條情節輕微殺人罪之刑度調整
二、廢除第二百十七條母殺甫出生非婚生子女罪
三、修正第二百二十一條遺棄罪
參、侵害身體完整性犯罪
一、第二百二十三條普通傷害罪
二、第二百二十四條危險傷害罪
三、第二百二十五條對被保護人之傷害罪
四、第二百二十六條重傷害罪
肆、侵害人身自由犯罪
一、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略誘未成年人罪
二、新增第二百三十六條販賣兒童罪
伍、侵害性自主決定權犯罪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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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皇玉,德國一九九八年刑法分則改革簡介,月旦法學雜誌,第 59 期,183-189 頁,2000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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