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罪刑明確性原則;生命法益;加重結果;監護權;略誘;傷害行為 |
中文摘要: |
德國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生效的第六次刑法改革法案,乃德國刑法典自二次世界大戰以來修正條文最多、影響最為廣泛的一次修法活動。次修法在刑事政策上的目的,主要係為了調和刑法分則各罪章之間的法定刑度,以及提升與加強某些犯罪領域中對法益的刑法保護。雖說我國刑法受德國法之影響甚深,然而我國刑法不論在刑法典體系的編排、量刑原則,乃至條文規定與刑法理論的運用上,均令人有徒具形式,卻抓不住真正刑法精神所在之憾。此次德國刑法修正的過程與實質內容,於德國學術界中,雖亦有批評之聲,但幾個重要的修法方向之掌握,卻是值得我國借鏡的。
|
目 次: |
壹、前言 貳、侵害生命法益犯罪 一、第二百十三條情節輕微殺人罪之刑度調整 二、廢除第二百十七條母殺甫出生非婚生子女罪 三、修正第二百二十一條遺棄罪 參、侵害身體完整性犯罪 一、第二百二十三條普通傷害罪 二、第二百二十四條危險傷害罪 三、第二百二十五條對被保護人之傷害罪 四、第二百二十六條重傷害罪 肆、侵害人身自由犯罪 一、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略誘未成年人罪 二、新增第二百三十六條販賣兒童罪 伍、侵害性自主決定權犯罪 陸、結語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