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遺產繼承;應繼分;遺囑;喪失繼承權;繼承人;代位繼承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一一四○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此即為我國關於代位繼承之規定。又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第一款所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解釋上固然包括子輩繼承人及孫輩繼承人,惟依第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於子輩繼承人尚生存時,孫輩繼承人無法繼承其祖之遺產。若子輩繼承人於被繼承人尚生存前已全部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孫輩繼承人本於第一一三八條所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身分,得繼承其祖之遺產。惟究應依民法第一一四○條規定代位繼承其父母之應繼分,或依民法第一一四一條規定按人數平均繼承,學說上有本位繼承說與代位繼承說之對立。此二學說何者較為妥當,有待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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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起 貳、中國法制史上之古老問題 參、現行法下之學說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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