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專利;審查官;專利異議制度;新型專利;智慧局;舉發人 |
中文摘要: |
新型專利將於明年七月改為形式審查。未來,審查官對新型專利進行實質審查之時機,在專利異議制度一併廢除後,將僅於舉發案提出時。本文首先討論新型專利的定義,再分析審查基準之規定,並舉一行政法院之判決而討論智慧局、法院及舉發人於審查基準之運用問題。雖然專利審查基準對於「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判斷規則有清楚的說明,但由本文所舉案例,「新穎性」及「進步性」的概念被混用,其審查順序亦未遵循「先判斷新穎性,再進步性」,其核心問題應該是回到關於引證資料之定義,亦即審查基準未區分「資料」與「證據」的概念。而組合文獻(證據)時,在無區分同一引證資料之不同部分下,又無法如美國專利審查員以二個以上的文獻而組合。這個審查技術上的問題,若無法克服,我國專利制度的完備仍有段長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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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新型專利 一、我國專利法中專利種類 二、新型專利定義 三、新型專利之認定 參、新型專利之審查基準 一、說明書 二、專利要件 肆、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一○號判決之問題討論 一、事實部分 二、法院判決 三、單一引證案之舉發 四、法院的審查方法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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