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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新型專利之審查基準-兼評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2010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秉訓
出版日期: 2003.12.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91 期/105-120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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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台北律師公會
關 鍵 詞: 專利審查官專利異議制度新型專利智慧局舉發人
中文摘要: 新型專利將於明年七月改為形式審查。未來,審查官對新型專利進行實質審查之時機,在專利異議制度一併廢除後,將僅於舉發案提出時。本文首先討論新型專利的定義,再分析審查基準之規定,並舉一行政法院之判決而討論智慧局、法院及舉發人於審查基準之運用問題。雖然專利審查基準對於「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判斷規則有清楚的說明,但由本文所舉案例,「新穎性」及「進步性」的概念被混用,其審查順序亦未遵循「先判斷新穎性,再進步性」,其核心問題應該是回到關於引證資料之定義,亦即審查基準未區分「資料」與「證據」的概念。而組合文獻(證據)時,在無區分同一引證資料之不同部分下,又無法如美國專利審查員以二個以上的文獻而組合。這個審查技術上的問題,若無法克服,我國專利制度的完備仍有段長路要走。
目  次: 壹、前言
貳、新型專利
  一、我國專利法中專利種類
  二、新型專利定義
  三、新型專利之認定
參、新型專利之審查基準
  一、說明書
  二、專利要件
肆、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一○號判決之問題討論
  一、事實部分
  二、法院判決
  三、單一引證案之舉發
  四、法院的審查方法
伍、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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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秉訓,論新型專利之審查基準-兼評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2010號判決,律師雜誌,第291期,105-120頁,200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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