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拋棄繼承;強制包括繼承;繼承權;限定繼承 |
中文摘要: |
繼承權之發生,係以繼承人之特定身分為前提,且不得與其身分分離,故多數學者認為繼承權為身分權,而拋棄繼承,係拋棄具有身分權性質之繼承權,消滅身分權之行為,應屬身分行為。又我國係採當然繼承主義與包括繼承主義,繼承一經開始,繼承人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而無須為繼承之意思表示,因此繼承人若欲為無限的繼承,則根本不必為承認繼承之意思表示。本文即分別就拋棄繼承與強制包括繼承兩者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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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拋棄繼承 一、拋棄繼承之意義 二、拋棄繼承之要件 三、拋棄繼承之效力 貳、強制包括繼承 一、強制包括繼承之意義 二、強制包括繼承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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