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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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警察機關取締飆車範圍與限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方文宗
出版日期: 2004.01.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92 期/78-89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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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台北律師公會
關 鍵 詞: 飆車警察機關強制處分犯罪行為追車行為違規交通案件
中文摘要: 由於飄車者挑釁,警察機關基於正義觀念發動追車行為,但追車行為不但雙方當事人都有危險,連往來民眾亦有風險,對於行政違規交通案件,發動高危險追車確實不符合比例原則,本文認為追車發動應有較重大犯罪行為方可追車,也就是行政警察行政作為要遁入司法作為須有犯罪嫌疑,方可發動強制處分,以符合法治國原則。另對飄車者提報為治平對象,本質上如以單純飄車行為作為提報流氓應屬不妥,因為飄車危害侵害社會危險性並不高,而是青少年無正當休閒,為尋求刺激的不正常活動,且提報流氓有可能產生司法判決無罪窘境,對人民基本權亦可能產生相當大影響。但如集結諷車殺人、強盜等行為,對於首謀者提報治平對象尚屬恰當,否則行政機關似無法在短期問有效控制社會亂象。治本之道,行政機關應給青少年有適當發洩管道,如充分設競賽場所,並加強宣導守法觀念,建立正確價值觀等,以解決飆車問題。
目  次: 壹、問題提出
貳、飆車的法律性質
  一、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二、構成行政程序法
  三、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四、構成民事上侵權行為
  五、不構成任何處罰行為
參、飆車行為在公共危險罪評析
  一、危險犯認定
  二、飆車行為是否構成公眾往來安全罪
肆、集結飆車是否有共犯適用
  一、要約至特定處所飆車
  二、臨時起意參與飆車
  三、與無責任能力飆車
伍、警察機關取締飆車作業流程
  一、事前防制行為
  二、飆車現場作為
  三、飆車事後處置
陸、取締限制
  一、追車須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犯罪事實為前提
  二、取締應符合法定要件
柒、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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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文宗,警察機關取締飆車範圍與限制,律師雜誌,第292期,78-89頁,2004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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