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飆車;警察機關;強制處分;犯罪行為;追車行為;違規交通案件 |
| 中文摘要: |
由於飄車者挑釁,警察機關基於正義觀念發動追車行為,但追車行為不但雙方當事人都有危險,連往來民眾亦有風險,對於行政違規交通案件,發動高危險追車確實不符合比例原則,本文認為追車發動應有較重大犯罪行為方可追車,也就是行政警察行政作為要遁入司法作為須有犯罪嫌疑,方可發動強制處分,以符合法治國原則。另對飄車者提報為治平對象,本質上如以單純飄車行為作為提報流氓應屬不妥,因為飄車危害侵害社會危險性並不高,而是青少年無正當休閒,為尋求刺激的不正常活動,且提報流氓有可能產生司法判決無罪窘境,對人民基本權亦可能產生相當大影響。但如集結諷車殺人、強盜等行為,對於首謀者提報治平對象尚屬恰當,否則行政機關似無法在短期問有效控制社會亂象。治本之道,行政機關應給青少年有適當發洩管道,如充分設競賽場所,並加強宣導守法觀念,建立正確價值觀等,以解決飆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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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提出 貳、飆車的法律性質 一、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二、構成行政程序法 三、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四、構成民事上侵權行為 五、不構成任何處罰行為 參、飆車行為在公共危險罪評析 一、危險犯認定 二、飆車行為是否構成公眾往來安全罪 肆、集結飆車是否有共犯適用 一、要約至特定處所飆車 二、臨時起意參與飆車 三、與無責任能力飆車 伍、警察機關取締飆車作業流程 一、事前防制行為 二、飆車現場作為 三、飆車事後處置 陸、取締限制 一、追車須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犯罪事實為前提 二、取締應符合法定要件 柒、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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