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定型化契約;消費者;廠商;風險分配;誠實信用;商品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為,最高法院上開見解係以傳統學說認為定型化契約不得有害締約地位平等,且法律必須保護弱勢消費者及對抗廠商獨佔之觀點,馮其論據。然而,在現代契約交易情形下,對於廠商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除當然仍應繼續貫徹前述傳統要求外,並應基於節省締約成本及實現契約正義之考量,規範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尤應注意控制條款所為之風險分配應屬合理。從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相對人雖非處於無從拒絕締約,且尚有其他締約對象可供選擇,並非即得認定該條款無違反誠貫信用可言。準此,最高法院所持見解,顯然不合現代社會之定型化契約交易實況,殊有商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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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消保法與民法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定型化契約 貳、定型化契約條款爭議之處理程序 參、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之事由 一、違反特別約定 二、違反強制規定 肆、誠實信用原則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 一、理論說明及比較法情形 二、最高法院判決 三、違反誠實信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應為無效之法理 四、最高法院判決之商榷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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