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保險;公證制度;職業證照;保險;保險理賠;公證人 |
中文摘要: |
需要公正、客觀、中立而且具有專業知識與經驗的第三人居中運作,不偏不倚為保險雙方當事人作出可令其信服、接受的意見,迅速達成保險理賠的目的。保險公證制度結合專業與效率,是保險制度中巔為關鍵的環節之一,攸關保險功能是否能夠發揮。而保險公證人是需要高度專業知識及人格操守的專門職業人員,其素質之良莠,決定保險公證制度之成敗。我國保險公證制度在前人努力下已粗具規模,相關的管理制度也有一定成效。展望未來,保險公證業務有很高的附加價值與可觀的國際市場,必須要有高水準的保險公證人才能承接與開創,若一味愛護、保護而不要求,適足以害之、毀之。所以我們需要強化對保險公證人專門職業證照管理,才能使我國保險公證制度健全發展,保險公證人能從容面對外國保險公證公司之挑戰,甚至到國外開拓業務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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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保險公證人制度之檢討 一、保險公證人是專門職業人員 二、保險公證人專門職業證照管理 三、未來應強制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共同指定保險公證人 四、保險公證人之酬金可以是估計損失之必要費用,但應從嚴認定 參、其他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應禁止保險人在保險事故務生前以定型化契約逕行指定保險公證人 二、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共同指定之保險公證人所作鑑定報告原則上應有枸束力 三、未來應強制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共同指定保險公證人 四、保險公證人之酬金可以是估計損失之必要費用,但應從嚴認定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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