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行政相驗;司法相驗;行政解剖;鑑定;勘驗 |
| 中文摘要: |
我國關於相驗的規定,雖見於刑事訴訟法第二一八條,即針對非病死者或疑為非病死者之檢驗,但目前實務運作之相驗概念,似乎不僅於此,針對病死體之檢驗亦以相驗名之,也因此為區別兩者,特將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稱為司法相驗,後者則稱為行政相驗。而關於此二者的區分,到底有何差別,以下即先從死體的區別開始,逐一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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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前言 二、死體的分類 三、行政相驗 (一)確認死者身份 (二)找尋病因 (三)取得死亡證明 (四)行政相驗概念的模糊性 四、司法相驗 (一)原因 (二)目的 (三)需為司法相驗的具體法規範 (四)司法相驗的主體 (五)司法相驗的範圍 五、行政解剖與司法解剖 (一)行政解剖 (二)司法解剖 (三)行政解剖與司法解剖之區分所產生的漏洞 六、修法建議 (一)行政相驗的法制化 (二)報請司法相驗義務的懲罰效果提昇 (三)司法相驗的法規範補強 (四)鑑定與勘驗的規範一致性 (五)監察醫制度 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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