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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之區別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景欽
出版日期: 2004.05
刊登出處: 台灣/法令月刊第 55 卷 第 5 期/23-34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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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景欽
關 鍵 詞: 行政相驗司法相驗行政解剖鑑定勘驗
中文摘要: 我國關於相驗的規定,雖見於刑事訴訟法第二一八條,即針對非病死者或疑為非病死者之檢驗,但目前實務運作之相驗概念,似乎不僅於此,針對病死體之檢驗亦以相驗名之,也因此為區別兩者,特將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稱為司法相驗,後者則稱為行政相驗。而關於此二者的區分,到底有何差別,以下即先從死體的區別開始,逐一進行說明。
目  次: 一、前言
二、死體的分類
三、行政相驗
(一)確認死者身份
(二)找尋病因
(三)取得死亡證明
(四)行政相驗概念的模糊性
四、司法相驗
(一)原因
(二)目的
(三)需為司法相驗的具體法規範
(四)司法相驗的主體
(五)司法相驗的範圍
五、行政解剖與司法解剖
(一)行政解剖
(二)司法解剖
(三)行政解剖與司法解剖之區分所產生的漏洞
六、修法建議
(一)行政相驗的法制化
(二)報請司法相驗義務的懲罰效果提昇
(三)司法相驗的法規範補強
(四)鑑定與勘驗的規範一致性
(五)監察醫制度
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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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之區別,法令月刊,第55卷第5期,23-34頁,2004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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