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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盜贓物之善意取得與時效取得
編著譯者:
陳榮隆
出版日期:
2004.0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
第 58 期
/146-153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2805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榮隆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動產
;
盜贓物
;
留置權
;
善意取得
;
時效取得
;
除斥期間
中文摘要:
針對盜贓物之善意取得與時效取得的探討,本文作者認為,善意受讓之動產為盜贓物時,為保護被害人之利益,不宜使受讓人即時取得受讓動產之所有權,俾受害人回復其物,惟久懸不決,對受讓人亦未免失之過苛,故民法第九四九條規定,被害人自被盜之日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如已經過二年,即不得再向受讓人請求回復其物。被害人自被盜之日起,二年之除斥期間內前,被害人未請求回復其物前,該盜贓物之所有權誰屬,學說上有四種不同之意見,各說皆言之有據。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於第九四九條新增第二項規定謂:「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請求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動產之善意取得
貳、盜贓物之善意取得
叁、留置權之善意取得
肆、盜贓物之時效取得
【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01、886 條 (91.06.2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58 年度台上字第 437 號 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8 年度壢簡字第 181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73)法律字第 8695 號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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