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動產;盜贓物;留置權;善意取得;時效取得;除斥期間 |
| 中文摘要: |
針對盜贓物之善意取得與時效取得的探討,本文作者認為,善意受讓之動產為盜贓物時,為保護被害人之利益,不宜使受讓人即時取得受讓動產之所有權,俾受害人回復其物,惟久懸不決,對受讓人亦未免失之過苛,故民法第九四九條規定,被害人自被盜之日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如已經過二年,即不得再向受讓人請求回復其物。被害人自被盜之日起,二年之除斥期間內前,被害人未請求回復其物前,該盜贓物之所有權誰屬,學說上有四種不同之意見,各說皆言之有據。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於第九四九條新增第二項規定謂:「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請求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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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要點】 【分析】 壹、動產之善意取得 貳、盜贓物之善意取得 叁、留置權之善意取得 肆、盜贓物之時效取得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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