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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遺囑總論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04.08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22 期/48-53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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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遺囑共同遺囑遺囑能力遺囑撤回自由自書遺囑
中文摘要: 遺囑乃為遺囑人依法定方式所為,於其死後發生效力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且遺囑為法律行為之一種,若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即非法律上之遺囑;又遺囑雖於遺囑人作成遺囑時即已成立,但仍須在遺囑人死亡時始生效力。本文將針對遺囑的相關議題進行討論,並從遺囑的意義、內容及能力等予以介紹。
目  次: 壹、遺囑之意義與特殊性
一、遺囑之意義
二、遺囑之特殊性
貳、遺囑之內容
一、與財產有關之遺囑
二、與身分有關之遺囑
參、遺囑能力
一、無行為能力人
二、未滿十六歲之人
三、決定遺囑能力之時期
肆、共同遺囑
一、單純共同遺囑
二、相互共同遺囑
三、相關共同遺囑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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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遺囑總論,月旦法學教室,第22期,48-53頁,2004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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