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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釋字第五七○號解釋談大法官釋憲闡明之責-兼論以職權命令或組織法作為限制基本權利依據之合憲性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震山
出版日期: 2004.06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59 期/161-172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1622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李震山
關 鍵 詞: 玩具槍營業自由職權命令基本權利
中文摘要: 本文係探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七○號解釋,有以下問題值得探討:一、大法官認為:該公告「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其影響又非屬輕微……。」請問,人民或聲請人之何種自由權利受到影響?又,如何認定各該自由權利之保障範圍?二、大法官認為:該公告「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請問,職權命令既有實際需要,仍應否存在?三、大法官認為:依法律苕「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請問其法理基礎何在?
目  次: 壹、本案所涉基本權利
貳、職權命令存否之實然與應然
參、行政組織法與作用區分之實益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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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山,從釋字第五七○號解釋談大法官釋憲闡明之責-兼論以職權命令或組織法作為限制基本權利依據之合憲性,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59 期,161-172 頁,2004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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