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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
編著譯者:
江嘉琪
出版日期:
2004.09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23 期
/22-23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761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江嘉琪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行政契約
;
約定自願接受執行
;
強制執行
中文摘要: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後,人民若不履行契約義務,行政機關欲實現其契約請求權時,原則上須循訴訟途徑,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以取得執行名義,始得依法強制執行。但若有當事人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則債權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強制執行。本文將探討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性質及相關問題,並就文中所舉實例加以解析。
目 次:
壹、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性質
貳、機關之認可
參、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與執行機關
肆、結論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8 條 (90.12.28 版)
行政訴訟法 第 305、306 條 (87.10.28 版)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行執一字第 0916000710 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1307617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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