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衡平法;習慣國際法;國際法法源;一般法律原則 |
中文摘要: |
國際社會成員承認,在國際條約與習慣國際法之外,存有第三個國際法法源。此一規定之主要功能在於法院審理案件時,若無國際條約或習慣國際法可資適用,則得訴諸此一法源,以資彌補國際條約或習慣國際法對於爭議事項之規範闕漏。而承認一般法律原則得為國際法法源,使一些法律原則得用於補充習慣國際法或條約於適用時,所可能發生之法律漏洞或弱點,並且提供在適用習慣國際法與條約時,予以參照之法律原則背景,而且於此種運作中,能修改條約或習慣之適用。本文將接續探討國際法源議題,並介紹傳統法源中之一般法律原則、衡平法以及傳統法源之位階理論與其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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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引論 貳、《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八條規範下之傳統法源 一、條約 二、習慣國際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 (以下刊載本期) 三、為文明國家所普遍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as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四、司法判決(judicial decisions) 五、各國權威公法學者著作(teachings of publicists) 六、「絕對法」(jus cogen)之問題 七、衡平法 參、傳統法源之位階理論與其爭議 一、有關國際法法源位階之理論 二、小結 肆、其他可能法源之探討:國際組織決議效力 伍、國際法有關「軟法」(Soft Law)概念與法源 一、引言 二、軟法文件之特徵 三、軟法之類型 四、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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