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侵占罪;竊盜罪;領得犯 |
中文摘要: |
侵占與竊盜雖同屬於領得犯,而且皆未對人或物使用暴力,然而二者仍有其不同之處,即侵占之取得他人所有物之占有為合法,而竊盜取得他人所有物之占有,並非合法取得,亦即在財物所有人不知之情況下,違法取得被害物品之占有。自訴人雖同時提起竊盜及侵占之訴,究應成立竊盜或侵占參照最高法院九三年台上字第三四四號刑事判決,刑法之侵占罪,必行為人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中,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始可。如其之持有,係出於非法方法,並非合法持有,則應視其方法為何,而分別成立詐欺、竊盜、搶奪或強盜罪,要無成立侵占罪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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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財產犯之類型 貳、竊盜有別於侵占 參、竊盜包括侵占 肆、阻卻違法事由 伍、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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