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實體真實;基本人權;訴訟經濟;量刑協商;重罪;強制義務辯護 |
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程序除了以發見實體真實及保障被告基本人權為兩大遵循原則之外,訴訟經濟之考量亦為關注之一個著眼點,為強化訴訟經濟,我國立法者酌採美國當事人進行主義下認罪協商制度,增訂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至第 455 條之 11 規定,肯認量刑協商程序。有鑑於量刑協商制度恐將造成應報刑目的被犧牲,我國協商制度並不容許重罪協商之聲請,且協商內容僅及於量刑之協商,法院於原則上必須尊重當事人所協商之事項,並在所協商之範圍為一協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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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協商程序之理論基礎 一、人民訴訟權保障之落實 二、訴訟程序利益之經濟考量 三、刑事政策之兼顧並蓄 參、協商程序之新增規定及評析 一、得聲請協商之案件適格 二、聲請協商之期間限制 三、參與協商之主體適格 四、協商聲請之撤銷或撤回 五、法院就協商聲請之因應 六、強制義務辯護之協商機制 七、被告供述之證據能力 八、法院協商判決之製作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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