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協商程序;指定辯護;協商合意之撤銷;協商聲請之撤回 |
中文摘要: |
從全世界刑事訴訟制度之變革而言,將三審減為二審,已是潮流所趨,事實審僅限於第一審,第二審即為法律審,第三審著重於法律之統一適用與是否違憲之審查。本次座談會之主題,協商程序是刑事訴訟證據調查方式,全面改採交互詰問制度後,極重要之配套措施,其運作間接攸關交互詰問制度之成敗。
|
目 次: |
壹、前言 貳、從憲法原則檢視協商制度 參、刑事訴訟法新增協商程序規定之檢討 一、協商程序流程概觀 二、協商程序主體 三、協商程序客體 四、協商程序之指定辯護 五、協商合意之撤銷與協商聲請之撤回 六、協商合意之審查 肆、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