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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訴訟法新增協商程序規定之檢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秉鈞
出版日期: 2004.07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講座第 28 期/51-61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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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秉鈞
關 鍵 詞: 協商程序指定辯護協商合意之撤銷協商聲請之撤回
中文摘要: 從全世界刑事訴訟制度之變革而言,將三審減為二審,已是潮流所趨,事實審僅限於第一審,第二審即為法律審,第三審著重於法律之統一適用與是否違憲之審查。本次座談會之主題,協商程序是刑事訴訟證據調查方式,全面改採交互詰問制度後,極重要之配套措施,其運作間接攸關交互詰問制度之成敗。
目  次: 壹、前言
貳、從憲法原則檢視協商制度
參、刑事訴訟法新增協商程序規定之檢討
一、協商程序流程概觀
二、協商程序主體
三、協商程序客體
四、協商程序之指定辯護
五、協商合意之撤銷與協商聲請之撤回
六、協商合意之審查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劉秉鈞,刑事訴訟法新增協商程序規定之檢討,法學講座,第 28 期,51-61 頁,2004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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