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國家責任制度;法官造法;歐體法;歐盟法秩序;踰越制定法 |
| 中文摘要: |
歐洲法院在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Francovich 案裹,創設了「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Das gemeinschaftsrechtliche Institutder Staatshsftung),以制裁成員國違反歐體法。德國的國家責任法已受到(上位階的)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所影響。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己經成為討論國家責任法領域時,必要的題材,而且正是「踰越制定法的法官造法」(jenseits des gesetzlichen Textes getragene Rechtsfortbildung),而涉及到法學方法論的論戰。故有撰文介紹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之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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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 一、作為「歐體法之一般原則」 二、類型的完整性(Vollständigkeit der Typen) (以下刊載本期) 三、制度的獨立性(Die Unabhängigkeit von anderen Haftungsinstituten) 四、制度的實際有效性(die praktische Wirksamkeit des Haftungsinstituts) (以下待續) 貳、法學方法論的角度 一、法官造法與法律解釋的概念 二、法官造法與法律解釋的界線 三、法官造法與法律解釋的同質性 四、法官造法須存在有需要填補的漏洞為前提 五、法官造法是填補法(律)漏洞的行為 六、「踰越制定法的法官造法」須要說理其正當性 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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