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不實揭露資訊;投資人;買賣有價證券;損害賠償;發行人;股價 |
| 中文摘要: |
公司不實揭露資訊之案例,有些係於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於公開說明書中所揭露之資訊有虛偽隱匿之情事。有些則是發行公司依規定所揭露之定期性財務、業務報告、財務預測或重大訊息時,有不實揭露之情形,導致投資人因此買賣有價證券而遭受投資損害。目前關於不實資訊揭露之民事責任規範,應屬對於對於投資人所受損害直接有效之補償方法?然而,目前之規範內容,往往於訴訟時發生投資人不易求償之情形,其中,例如因果關係之舉證、證芬交易法第二十條第抆項之規範是否及於發行人以外之第三人、過失行為是否應負民事責任、證券持有人得否成為不實揭露資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等等。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供部分解決方案。草案第二十條之一使發行人之負責人及其他於文件上簽章之人,負主要賠償責任,而發行人負補充之賠償責任。原告無須舉證賠償義務人之故意過失,而係由賠償義務人舉證其已盡相當注意義務,而主張免責。然而,仍有待進一步釐清者,為損害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是否僅須主張不實資訊之存在及對於股價之影響,即屬足夠?草案第二時條之一發行人之責任,是否僅屬補充性之賠償責任,抑或應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相同,稜行人應負主要賠償責任?均有待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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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證券發行人資訊揭露之義務 一、發行市場資訊揭露之義務 二、公開發行公司持續揭露資訊之務 參、設券發行人違反資訊揭露義務之法律責任 一、行政處分 二、刑事責任 三、民事責任 肆、發行人不實揭露資訊會計師、律師、證券承銷商等專業人士之法律責任 一、會計師與律師之刑事責任 二、對會計師之行政處分 三、專業人士之民事責任 伍、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條修正內容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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