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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證券終止上市之公權力性質及其仲裁容許性爭議之研究-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三六七號判決評譯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金榮
出版日期: 2004.06.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97 期/48-61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988
關 鍵 詞: 仲裁證券中止上市上市公司證券交易營業自由市場
中文摘要: 我國證券集中市場為證交所獨占經營,因此上市公司欲在我國集中市場進行證券交易行為,只有被迫接受定型化之上市契約。所以,證交所藉由定型化契約,操縱上市公司股票於其集中市場得否上市買賣集資之生殺大權,嚴重影響公司之營業自由、公司財產價債等重大權益。但就證券市場秩序之角度觀之,也因證券上市公開買賣,不但會影響證券市場秩序,亦深深與廣大證券投資者利益息息相關。因此身負集中市場之建立、運作及交易秩序維護之證交所,其管理集中市場之良善與否,攸關證券市場可否維持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亦即有關證交法第一六六條規定以仲裁解決之「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內涵應當排除違反仲裁容許性之證券交易爭議。因此,本案判決所涉及之證券上市、終止上市等證券市場管理行為,該等有關公權力及政策面問題,屬證交法第一六六條規定之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不得為仲裁之標的。
目  次: 壹、本案判決說明
  一、本案事實經過
  二、本案爭點
  三、判決理由要旨
貳、證券上市、終止上市管理行為公權力性質之爭議
  一、最高法院本案判決說證券上市相關之管理行為見解之分析
  二、上市契約之契約本質
參、證券上市、終止上市的仲裁容許性爭議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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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金榮,證券終止上市之公權力性質及其仲裁容許性爭議之研究-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三六七號判決評譯,律師雜誌,第297期,48-61頁,2004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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