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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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交通違規取締程序與限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方文宗
出版日期: 2004.06.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97 期/85-93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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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台北律師公會
關 鍵 詞: 違法處分撤銷行政機關重大瑕疵人民自由實質正當
中文摘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罰條例立法目的在於加強直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惟因制度不當,造或交通警察執法不擇手段,進而民怨四起,嚴重影響國家形象。國家干預人民自由權力,除須有法律依據外,更須實質正當,以符合法治國家基本要求。為確立國家對正當法津掬了重視,除比例原則法益衡量外,對於交通警察違反正當視了所為處分,如符合明顯重大瑕疵情形,行政機關及法院應宣告該處分無效,如屬違法處分應宣告徹銷,以求國家干預人民正當生。本文認為機關組識設計不常所為,對於交通警察告發交通違鳳責效可獲得獎金、獎勵,機關長官對於製勵同個漬效特別要求,須達一定件數,以即將罰鍰編入政府預算,此種不正常現象,交通警察易違反正當程序,迎合上級要求,顯不妥當。對於上述缺失應從政策面加以調整,以改交通警察執法心態,行政機關首長應貫徹行政程序法要求。另法院為正義最基本要求單位,法院應本於職權,對於違反正當程序均行政處分依法判決無效或徹銷,以求國家進入依法行政法治國家。
目  次: 壹、問題提出
貳、交通違規取締正當性要求
  一、正當法律程序意函
  二、正當程序對交通違規取締
  三、比例原則在交通執法運用
參、取締違規行政作為與正當法律程序衝突
  一、利用非警車或躲於暗處照相
  二、未為預告告發
  三、利用資訊落差告發
  四、違規舉證責任正當性思維
肆、違反正當程序交通執法的法律效果
  一、告發單的性質
  二、行政處分應遵守正當程序
  三、程序瑕疵告發單應否撤銷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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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文宗,交通違規取締程序與限制,律師雜誌,第297期,85-93頁,2004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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