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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官造法的新類型-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四)Neuer Typ der richterlichen Rechtsfortbildung-das gemeinschaftsrechliche Institut der Staatshsftung
編著譯者:
王服清
出版日期:
2004.09.30
刊登出處:
台灣/
法務通訊
/
第 2206 期
/3-5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695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王服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國家責任制度
;
法官造法
;
歐體法
;
歐盟法秩序
;
踰越制定法
中文摘要:
歐洲法院在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Francovich 案裹,創設了「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Das gemeinschaftsrechtliche Institutder Staatshsftung),以制裁成員國違反歐體法。德國的國家責任法已受到(上位階的)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所影響。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己經成為討論國家責任法領域時,必要的題材,而且正是「踰越制定法的法官造法」(jenseits des gesetzlichen Textes getragene Rechtsfortbildung),而涉及到法學方法論的論戰。故有撰文介紹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之重要意義。
目 次:
壹、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
一、作為「歐體法之一般原則」
二、類型的完整性(Vollständigkeit der Typen)
三、制度的獨立性(Die Unabhängigkeit von anderen Haftungsinstituten)
四、制度的實際有效性(die praktische Wirksamkeit des Haftungsinstituts)
貳、法學方法論的角度
一、法官造法與法律解釋的概念
二、法官造法與法律解釋的界線
(以下刊載本期)
三、法官造法與法律解釋的同質性
四、法官造法須存在有需要填補的漏洞為前提
五、法官造法是填補法(律)漏洞的行為
六、「踰越制定法的法官造法」須要說理其正當性
參、評價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0 條 (36.01.01 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 (89.04.25 版)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93.05.1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586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國字第 11 號 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金字第 3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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