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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二號民事裁定評析-以律師拒絕證言權的產生與免除之實質內涵核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宇樞
出版日期: 2004.08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99 期/76-82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541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台北律師公會
關 鍵 詞: 拒絕證言傳喚知悉之事項作證之義務信賴關係當事人
中文摘要: 若律師將來於訴訟進行中有被法院傳喚並進而就其因客戶之告知而知悉之事項有到法院作證之義務入,不得拒絕時,勢必會破壞律師與其當事人問之信賴關係,而侵害當事人之私益;然而倘若不論何種事項,當事人均得藉其與律師兼的信賴關係應受至保護而主張其律師所知悉其所告知之秘密應享有拒絕證言權。因此在何種情況下,律師與客戶間之資訊得以享有拒絕證言權,成為直得探討之課題。
目  次: 壹、前言
貳、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二七二號民事裁定
參、我國法之規定
肆、美國因律師與客戶間之關係賦予之拒絕證言權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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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宇樞,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二號民事裁定評析-以律師拒絕證言權的產生與免除之實質內涵核心,律師雜誌,第299期,76-82頁,2004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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