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拒絕證言;傳喚;知悉之事項;作證之義務;信賴關係;當事人 |
| 中文摘要: |
若律師將來於訴訟進行中有被法院傳喚並進而就其因客戶之告知而知悉之事項有到法院作證之義務入,不得拒絕時,勢必會破壞律師與其當事人問之信賴關係,而侵害當事人之私益;然而倘若不論何種事項,當事人均得藉其與律師兼的信賴關係應受至保護而主張其律師所知悉其所告知之秘密應享有拒絕證言權。因此在何種情況下,律師與客戶間之資訊得以享有拒絕證言權,成為直得探討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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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二七二號民事裁定 參、我國法之規定 肆、美國因律師與客戶間之關係賦予之拒絕證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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