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律扶助;受扶助人;基金會;保障弱勢者;法扶制度;司法改革 |
中文摘要: |
回顧此關係弱勢人民權益至鉅的怯案,最初係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及台灣人權促進會於八十七年間結盟成立推動小組,集台十多名律師、學者專家,每月定期集會,研討各國制度,歷時二年起草完成民間版的法律扶助法草案,並委由立法委員邱太三領銜於立法院提案。起草期間,眾所矚目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以下簡稱「全國司改會議」)於八十八年七月間召開,會議決議為達成落實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司法院應於九十一年度以前編列預算推動並補助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之法律扶助財團或協會」。法律扶助制度,因涉及基金會與受扶助人、擔任法律扶助者與受扶助人、基金會與擔任法律扶助者、基金會與未參與法律扶助之律師、基金會與主管機關、基金會與分會之多角多面關係,彼此間均可能發生爭議,而燾實務因應解決。再,預算經費不足及服務品質的提高,更厥為先進國家施行法律扶助經年之後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未來應如何克服,建立一套最能保障弱勢者平等接近司法權利的本土法律扶助制度,則考驗著包含在野法曹律師在內的所有司法者、主政者及現今草創時期基金會組織人員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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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法律扶助基金會 三、基金會之內部組織 四、受扶助之適格 五、覆議決定排除司法救濟 六、法律扶助之國家責任 七、法律扶助與強制辯護之關係 八、法律扶助為律師義務 九、告知義務 十、法律扶助之分擔金、回饋金 十一、訴訟救助與保全程序的保證 十二、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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