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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新法施行後錄音(影)有瑕疵時,被告筆錄證據能力的判斷及自白之證明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04.10.01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113 期
/66-80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821
下載點數:
6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巡龍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錄音
;
錄影
;
自白任意性
;
權衡法則
;
不利推定
;
過半證據
中文摘要:
強制錄音規定,是為訊問程序合法及筆錄記載正確提供證明,單純未錄音並未侵犯被告的人身自由及自白任意性,因此若錄音效果不清楚、未全程錄音或完全未錄音、錄影,既違反規定,應推定該自白無任意性及筆錄不正確,不得作為證據;倘檢察官能以其他方式證明被告自白任意性與筆錄記載正確性,應仍得為證據。新法雖以權衡法則為排除原則,最高法院大部分判決於新法施行後對此問題卻採與筆者相同見解,誠屬正確、妥適。另外,參考美國及日本的實務作法及學說,檢察官對於被告自白任意性的舉證責任應以「過半證據」為已足,而不需達到「無合理可疑」的確信程度。
目 次:
壹、前言
貳、錄音有瑕疵時,被告筆錄證據能力的學說與實務見解
參、得否以其他證據方法證明同一自白
肆、證明被告自白任意性的心證門檻
伍、結語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96、97、100-1、100-2、155、156、159、287、379 條 (93.06.23 版)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3 條 (88.07.14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535 號
釋字第 582 號
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2018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32 年上字第 657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52 年台上字第 1300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61 年台上字第 3099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76 年台上字第 4986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5762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6752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502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6921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2949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370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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