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羈押;管轄權;法定法官原則;偵查法官;即時抗告 |
| 中文摘要: |
當法院認為對於聲請羈押的案件沒有管轄權時,應如何處理,目前實務界沒有統一見解。若有急迫且必要之情形,法院應可依刑訴法第十四條規定為羈押裁定;若無急迫情形,應類推適用刑訴法第三○四條規定,依職權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此外,法院也可選擇將人犯交還偵查機關,使之有機會再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刑事訴訟制度應務實地調和犯罪偵查之需要與被告人權之保障,我國近年來引進正當程序的觀念,一時謂為風尚,法院也體察並追隨此種趨勢,不斷地擴張其內容及效力,運用結果,通常能獲得人權團體之喝采,但我們不能不考慮其適當範圍。
|
| 目 次: |
壹、前言 貳、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羈字第一五一號刑事裁定事實及要旨 參、偵查中有無管轄權問題 一、定管轄權的目的 二、偵查中的管轄權問題 肆、法院認為對聲請羈押之案件無管轄權時之處理方式-對本案的評析 一、各種可能之處理模式 二、對本案的評析 伍、即時抗告制度的必要性與建議 一、設立審核強制處分專業法官的必要性 二、對即時抗告制度的建議 陸、結語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